歡迎您使用《黃金牧場Online》網頁遊戲服務。為維持遊戲世界內之平衡性與玩家之互動,「香港商智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制定本遊戲管理規範。本遊戲管理規範視為主契約之一部份,與主契約具有相同效力,使用者必須同意遵守此規範。
為保障您的權益,請於註冊使用《黃金牧場Online》網站及遊戲之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前,詳細閱讀以下規定。當您按下「確認」並完成《黃金牧場Online》遊戲帳號申請作業,即表示您已詳細審閱並瞭解主契約與本遊戲管理契約書所有條款達三日以上,並願意遵守本契約內所有條文及您所在國家之相關法律規定;若您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請由您的法定代理人協助提出帳號申請或事先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若您無法接受本契約內容,請您按下「取消」鍵取消《黃金牧場Online》遊戲帳號申請作業,並離開遊戲會員帳號申請頁面。另外,由於此遊戲管理規範條款隨時可能變更、新增、或修正,為保障消費者之權益,請消費者務必定期查閱。
「香港商智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稱甲方)係利用網路提供線上服務之人,茲因黃金牧場Online網頁遊戲服務提供事宜,與使用黃金牧場Online網頁遊戲之人(以下稱乙方)訂立本線上服務提供契約(以下稱本契約),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
所有權聲明
《黃金牧場Online》為智傲網路遊戲集團有限公司託付「香港商智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進行台灣地區網頁遊戲服務、客戶服務之權利,「香港商智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僅為《黃金牧場Online》台灣地區正體中文服務系統之營運代理商。如未來有任何營運方針新增、變更等規劃,「香港商智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需依照智傲網路遊戲集團有限公司原廠未來規劃進行變動,茲此聲明。
第二條 契約適用之範圍
甲方提供乙方《黃金牧場Online》網頁遊戲服務及《黃金牧場Online》遊戲官方網站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
第三條 契約之內容
以下是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相同之效力:
一、甲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二、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規章。
前項契約內容相互間有衝突者,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第四條 服務範圍
本契約所提供之服務,係由甲方提供《黃金牧場Online》網際網路服務伺服器,供乙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進行本服務。但此不包括乙方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
第五條 遊戲登錄
一、乙方申請使用本服務,應於遊戲網站登錄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乙方所登錄之個人資料,若有變更時,應立即更正之。
二、乙方於服務帳號申請時,未在甲方所提供之會員帳號申請服務網站登錄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時,如經他人舉報或甲方自行發現時,甲方得無條件終止此遊戲帳號之契約,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善意隱瞞者也在此限。
三、乙方如於現實生活中變更任何個人身分證明資料,但未立即至甲方所提供之會員帳號申請服務網站進行修改,甲方得於乙方更新資料前,暫停乙方所持有之各項服務權利。
四、乙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甲方解除本契約。乙方無需說明任何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解除契約後,乙方得就本服務內尚未使用之虛擬點數向甲方請求退還至「香港商智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所持有之服務帳號內,供轉移至其他服務使用,甲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第六條 免費服務
《黃金牧場Online》台灣地區正體中文服務系統係「香港商智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代理所有,乙方僅需負擔本身網際網路連線費用、電話費用及電腦配備等相關費用,並不需另外支付帳號租借費用。但因黃金牧場Online為免費服務之遊戲,若帳號資料出現任何異常部份,甲方無需負擔任何發生之賠償責任,乙方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第七條 計費標準
費率調整時,甲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遊戲網站,遊戲進行中及遊戲登入頁面公告;若乙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電子郵件者,並以電子郵件通知乙方。
乙方應確保留存於甲方之地址或電子郵件之正確,若有變更,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甲方以乙方留存於甲方之地址或電子郵件為通知之發出時,即視為已合法送達。
遊戲商城道具收費時間,涵蓋時間包含間歇性斷線、日常維護、臨時性維護,以及登入伺服器所需時間。
第八條 本遊戲應載明之資訊
甲方應於本服務遊戲網站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一、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二、第七條所列之退費權利與限制退費之注意事項。
第九條 遊戲套件與軟體之退費
乙方得於購買本服務套件、虛擬點數、或付費下載之相關軟體在未使用或未拆封七日內,向甲方或為甲方經銷遊戲套件之業者,請求全額退費。甲方或甲方經銷遊戲套件之業者在接獲乙方之退費請求後,應立即退費。但如下列任一情事者,甲方或甲方經銷遊戲套件之業者得無條件拒絕乙方退費之請求。
一、實體點數卡(MyCard)經拆封、銀漆已刮除並已進行儲值者。
二、各大便利商店熱感應紙之實體點數卡感應紙損毀或點數已進行儲值者。
三、虛擬點數已從「香港商智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官方網站」轉點消費至本服務者。
四、各大商場所販賣之遊戲套件經拆封、銀漆已刮除並已進行儲值者。
五、至購買時間開始超過168小時者。(依購買憑證上所註明之日期時間為准)
第十條 契約之生效
乙方於契約審閱期過後進入「香港商智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官方網站初次註冊帳號,進入顯示「香港商智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會員加入條款」之網頁,並按下「同意」之選項後,即推定乙方同意主契約與本契約條款之規定。
第十一條 帳號與密碼使用規範
一、帳號僅限登錄使用者本人「帳號登記持有人」自行管理使用,若因個人疏忽或蓄意所引起之帳號損失或問題,「香港商智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恕無法究循帳號登記持有人之損失或提供相關協助,其責任也必由使用者本人「帳號登記持有人」承擔;使用者之帳號與密碼,請乙方自行妥慎保管,勿轉交予其他第三者使用。若乙方因自身帳號管理之疏忽而遭致非法使用或因此遭到處分,甲方將不負責賠償任何乙方帳號之損失。
二、遊戲帳號內所有角色、虛擬道具、付費點數商品等,如因下列任一情事導致帳號服務中斷、或付費點數商品使用時效減少等狀況時,甲方將不負責任何賠償與補償,請消費者注意。
(1)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或電子通信設備進行遷移、更換或維護。
(2)發生突發性之軟硬體設備或電子通信設備故障或停止。
(3)不可歸責於「香港商智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所造成服務停止或中斷。
(4)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本服務無法正常運作。
(5)因發生重大漏洞(BUG)導致服務伺服器資料進行回朔。
(6)帳號持有人觸犯遊戲管理規範導致使用帳號使用權暫時限制或終止契約者。
(7)持有之帳號涉及至刑事司法案件而導致帳號使用權暫時限制或終止契約者。
三、「香港商智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所有員工不會以任何方式(如E-mail、傳真、電話、遊戲內等)與消費者索取密碼;除非在特殊情況時(如官方網站上所公告之線上活動)才有可能會消費者索取密碼。若有此狀況者,「香港商智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將會另行以網站內之公告系統或遊戲內之即時公告系統表達所述之事實,請消費者務必注意,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四、本服務於測試或免費試玩期間,因遊戲BUG產生之物品、等級、金錢等;或因遊戲BUG、伺服器異常而導致物品回收、回溯等,「香港商智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將不負責賠償或補償。
五、因考量遊戲平衡性或伺服器穩定性,若於必要時,乙方同意甲方進行修正、變更、中止或回復帳號角色及物品等電磁資料。
第十二條 帳號與密碼之非法使用通知與處理
如乙方發現第三人非法使用乙方所持有之帳號,或有使用安全遭致異常破壞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獲乙方通知後,得以電話核對乙方身分資料之方式立即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限,甲方不得有任何異議。但若乙方需要再度開啟該組帳號或密碼時,則必須依照甲方所制定之開啟程序進行申請、並同時更換該組被非法第三人使用之帳號密碼。
前項情形,若無任何證據、資料可歸責於甲方者,甲方無需補償或賠償任何相關費用,乙方亦不得要求賠償或補償。
第十三條 電磁記錄被不當移轉時之處理方式
乙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第三人非法使用,且電磁記錄遭不當移轉時,應立即通知甲方進行查證。經甲方以檢視IP位址是否為乙方未曾使用過之位址方式查證確認後,甲方得立即暫停限制相關第三網頁遊戲使用人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但無需另行經由電話、書面或電子郵件之方式告知相關第三人。
因電磁記錄不當移轉而遭甲方暫停使用本服務權利之第三者,應主動以電話、親洽、書面或電子郵件之方式與甲方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暫停限制本服務使用權利後七日內主動提出說明,甲方應依照甲方所制定之電磁記錄不當移轉處理程序,將第三者持有帳號內歸屬於乙方不當移轉之電磁記錄部份進行歸還,乙方並同意依照甲方所制定之處理程序申請之。但已遭致變賣之電磁記錄部份,如購買之第三者可提出相關電磁記錄或中華民國政府認可之實體購買憑證者,則無需歸還。甲方亦無需負擔任何補償或賠償責任。
持有不當移轉電磁記錄之第三人如不同意甲方前項所述之處理方式,甲方必須轉告乙方相關情事,並建議乙方申請電磁記錄歷程後依中華民國司法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乙方得自行決定是否接受甲方所建議之處理方式進行申報程序處理。
乙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甲方或其他網頁遊戲使用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並連帶負起民事賠償責任,請乙方多加注意。
第十四條 電磁記錄之保存與查詢
甲方應保存乙方之個人遊戲歷程電磁記錄,以利乙方查詢申請。但為顧及甲方伺服器與資料量負載承受之狀況,電磁記錄之留存時間最長為三十日。如逾電磁記錄保存期限三十日者,恕甲方無法受理乙方之查詢申請,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依甲方所制定之電磁記錄歷程申請程序,乙方得以書面、傳真、或親洽甲方服務中心之方式申請調閱所持有之個人電磁記錄,並依照甲方所制定之程序申請之。但為確保電磁記錄持有人之電磁資料安全與保密性,請乙方於申請時必須提出與申請「香港商智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會員帳號服務相同之身分證明文件與個人資料以供查驗,甲方得依中華民國政府相關法令規定酌收查詢服務費用。
甲方接獲乙方之查詢申請後,應於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乙方所申請之個人電磁記錄歷程。於電磁記錄歷程製作完畢後,甲方應立即主動告知乙方進行匯款作業,並於收到乙方帳款後立即以掛號方式進行書面寄送。相關電磁記錄申請同意條款細節,請參考甲方於本服務官方網站所提供之遊戲歷程申請書內之申請同意書。
第十五條 資料保密原則
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勿將會員帳號與密碼洩露或提供予第三人知悉、或出租、出借、移轉、讓與他人使用。若乙方發現會員帳號或密碼遭他人非法使用或有任何異常破壞安全之情形時,應主動立即通知甲方,並請甲方提供協助處理之。但若因個人保管疏忽,而導致會員帳號、密碼遭他人非法使用、或自身將會員帳號、密碼洩露或提供予第三人知悉、或出租、出借、移轉、讓與他人使用而導致之損失時,乙方需自行負責所衍生之相關風險、損失及法律問題,甲方將不負責處理。
第十六條 隱私權保護
對於乙方所登錄或留存之個人資料,甲方同意在未獲得乙方同意以前,不得對外揭露會員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及其他依法受保護之個人資料。但下列情事者,則不在此限。
一、中華民國政府司法或警察機關單位偵查犯罪需要時。
二、中華民國政府機關依法律程序要求調閱時。
三、因會員之行為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或本服務條款之規定時。
四、於維護公益或保護甲方或他人權利時。
五、在緊急情況下為維護其他乙方或第三人之人身安全時。
第十七條 電磁記錄
《黃金牧場Online》網頁遊戲服務內之電磁紀錄所有權均屬甲方所有,乙方僅為付費與甲方進行租借使用之動作,其電磁記錄內之物權與所有權仍歸甲方所有。
第十八條 資訊公開
甲方應於服務網站上提供本服務相關資訊,並定期更新。
第十九條 風險承擔
一、甲方所提供之各項會員服務,皆依甲方既有之規劃提供,甲方不擔保所有服務內容完全符合特定使用者之特殊需求。
二、甲方不擔保各項服務之正確、完整、安全、可靠、合適、時效、穩定、不會斷線及出錯。乙方同意對於自身所傳送之電子郵件、檔案及其他資料進行備份。因傳送過程而造成電子郵件、檔案及其他相關電磁記錄資料之遺失,甲方得不負任何擔保責任。
三、於本服務中所提供下載之電子郵件、檔案及其他資料等,乙方應自行考量其風險。如因下載後而導致乙方電腦系統之損壞或資料遺失,甲方得不負任何擔保責任。
四、甲方所提供之服務可能因自身、其他協力廠商或相關電信合作業者網路系統軟硬體設備之故障或失靈;或人為操作上之疏失而造成中斷、暫時無法使用、遲延、資料傳輸或儲存上之錯誤;或遭第三人侵入系統篡改或偽造變造資料等。甲方就以上情形不保證各項服務之穩定、安全、無誤、及不中斷。乙方需明白使用本服務之所有風險及可能致生之任何損害,不得因此而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第二十條 服務暫停或中斷
一、甲方於下列情形之一時,得暫停或中斷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份,對於乙方不需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1)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與電子通信設備進行遷移、更換或維護時。
(2)發生突發性之軟硬體設備與電子通信設備故障或停止時。
(3)不可歸責於甲方所造成服務停止或中斷時。
(4)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本服務無法提供服務時。
(5)在緊急情況下為維護其他會員或第三人的人身、資料之完整安全時。
二、如因甲方對於網站相關系統設備進行遷移、更換或維護而必須暫停或中斷全部或一部份之服務時,甲方需於暫停或中斷前依網站內之公告系統或遊戲內之即時公告系統進行公告,對乙方不另作個別通知。
三、因乙方違反中華民國政府法令或本服務條款或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造成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份暫停或中斷時,暫停或中斷期間之費用仍依正常標準計費。
四、對於本服務之暫停或中斷,可能造成乙方使用上的不便、資料遺失或其他經濟及時間上之損失,乙方平時應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二十一條 系統安全
甲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甲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盡速予以回復。
甲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乙方損害時,應依乙方之受損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甲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全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費用。
若甲方伺服器超載致有電磁紀錄無法寫入或相類似情況發生時,甲方得重開伺服器,將遊戲回復至未超載之狀況。
第二十二條 程式漏洞
因遊戲程式漏洞致乙方受損時,甲方應依乙方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甲方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服務變更權利
甲方得依甲方之發展規劃,得不待通知,隨時取消、暫停或停止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份,乙方不得因此要求補償或賠償。
第二十四條 遊戲管理規則
一、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甲方得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範或遊戲規則,乙方應遵守甲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範或遊戲規則進行遊戲。
二、甲方保有增訂、刪除及修改遊戲管理規範之權利。遊戲管理規章如有增訂或修改,甲方必須以更改之對應服務網站內之公告系統或遊戲內之即時公告系統表達修改之事實,對乙方則不需另作個別通知。遊戲管理規章修改後,若乙方不同意修改之內容,請勿繼續使用該服務。若乙方仍繼續使用該服務,且於公告發佈後七日內(含發佈當日、國定假日)未對甲方表達反對之意思者,則視為乙方已接受並同意該修訂條款。
三、遊戲管理規章若有增訂或修改時,生效時間將於公告發佈時即刻變更,乙方需自行注意公告事項,以避免權益受損之狀況。
第二十五條 遊戲規則說明
角色、幫派名稱創立規範
所使用之遊戲角色、幫派名稱,若符合以下任一情況,甲方有權要求並協助更改其角色或幫派名稱;若乙方仍不聽勸告,甲方將有權直接更改或刪除該角色或幫派。
一、以正體中文、英文、數字以外之字碼輸入,導致無法辨識之角色名稱或幫派名稱。
二、所創建之角色名稱或幫派名稱當中含有特殊符號。
三、以特殊造字方式或遊戲內BUG所創建出空白字元角色名稱或幫派名稱。
四、以智傲、或類似「香港商智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名義誤導他人為官方人員之暱稱或名稱。
五、刻意模仿他人角色之名稱,導致他人有誤解之意而引發詐騙、爭論之角色名稱,善意第三者則不在此限。
六、試圖進行援交、性交易、包含性暗示之角色名稱,諧音字者名稱也在此限之內。
七、試圖以辱罵言詞或毀謗、汚穢、怨恨、種族、民族、政治、威脅、猥褻、涉及人身攻擊或侵犯他人隱私之角色名稱,諧音字者名稱也在此限內。
八、有關毒品或涉及毒品類物質之名稱、犯罪行為之名稱、或其他有爭議性之角色名稱,諧音字者名稱也在此限之內。
九、涉及任何與「現實」貨幣有關之角色暱稱,諧音字者也在此限。
十、經線上管理人員判定為不適當角色暱稱者。
關於遊戲管理員
一、遊戲管理員為「香港商智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責管理、回報遊戲內發生之特殊狀況,維持網頁遊戲世界進行順利與穩定之人員。其並具有對消費者查證其線上之活動記錄,並依條約對於違反規定之帳號或角色予以適當之警告或提報處置權利。
二、遊戲管理員在執行勤務時不會以任何方式詢問消費者之帳號密碼,請消費者自行注意。
三、遊戲管理員不會涉入遊戲或是現實中的任何私人恩怨,請玩家自行互動調解,遊戲管理員不擔任仲裁的角色。
四、所有非網頁遊戲秩序維護、外掛、BUG之問題(如商品、帳號資訊、詐欺、盜用、或資料異常等),請帳號持有人親自電洽「香港商智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客服中心或是透過「香港商智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所提供之任一申訴回報機制進行處理或詢問之。
五、遊戲相關設定與內容,消費者應自行探索,遊戲管理員有權不回答任何與遊戲相關之內容或私人問題。
六、若消費者發現遊戲管理員有工作疏忽或是失職之實,請透過E-mail或是透過「香港商智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所提供之任一回報機制進行舉報。
遊戲進行規則
消費者應於電腦螢幕前進行遊戲,並隨時回應遊戲管理員詢問及配合因測試所需之要求,且同意遊戲管理員以拍照、錄影等方式進行輔證。若消費者不願進行任何回應或配合遊戲管理員測試或勸告,「香港商智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將有權對違反之帳號視情節輕重給予適當之懲罰。最嚴重者,本公司將立即終止該帳號之使用契約,請消費者注意。如因無視遊戲管理員之要求而遭到停權處置,後果請自行負責,甲方將不負責賠償任何損失。
若因違反遊戲管理規範而導致使用契約終止者,其帳號內所剩餘之虛擬點數與購物商城道具皆視為懲罰性違約金,甲方得扣除所有剩餘點數與道具,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一、在網路上及遊戲中不得發表或傳佈誹謗、粗俗、污穢、怨恨、種族、民族、政治、威脅、猥褻、涉及人身攻擊或侵犯他人隱私、包含性暗示等之言論來影響其他會員進行遊戲。
二、於非公開性或公開性的聊天頻道發表任何違反使用者條約內容與遊戲管理規章之行為,且經遊戲管理員查證確實者。
三、以任何理由煽動其他會員進行使用者條約與遊戲管理規章不允許之行為。
四、企圖以偽造的內容欺騙遊戲管理員,獲得不當利益或影響其他會員權益之行為。
五、於遊戲內或官方提供之會員交流管道散播任何內容之網站或網址。
六、於非公開性或公開性的聊天頻道發表任何商業性之行為與廣告。
七、在聊天頻道中不斷輸入同樣內容、過度冗長文字、長時間洗頻或無意義的文字而影響他人進行遊戲者。
八、假扮「香港商智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任何人員或誤導其他會員認為是「香港商智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代表者之言詞。
九、發佈或行使任何遊戲管理員認為不妥之言論或行為。
不當程式之規範
不當程式定義泛指使用一切非由《黃金牧場Online》原創程式、「香港商智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許可之輔助程式進行遊戲者皆屬為不當程式;其中包含所有連點程式、連點滑鼠、連點鍵盤等經改裝之連點軟硬體裝置等。
消費者需在電腦螢幕前進行遊戲(若為靜態掛網行為者則不在此限)。如經遊戲管理員自行發現或玩家舉證告發,遊戲管理員將針對疑似違規之角色進行查核。遊戲管理員在進行相關查緝作業時,遭受查緝之角色應隨時回應遊戲管理員的詢問以及配合因測試需要之要求,不得以下列理由企圖規避遊戲管理員之測試、查核。若經遊戲管理員查證玩家不在電腦螢幕前進行遊戲,則該角色將視為機器人角色(Robot),遊戲管理員將依《黃金牧場Online》公佈之使用不當程式或裝置處罰條例進行處分。
一、以離線方式規避遊戲管理員查核。
二、因對話視窗(或頻道)關閉而未注意遊戲管理員查核。
三、因狩獵怪物過於專心而導致未注意遊戲管理員查核。
四、以遊戲視角無法觀察四周而不知遊戲管理員查核來規避遊戲管理員查核。
五、以無法確認是否為遊戲管理員或沒有發現遊戲管理員而拒絕回答。
六、以不會輸入中文、看不懂中文、輸入裝置異常而導致無法正常輸入而規避遊戲管理員查核。
七、以帳號交由幼齡孩童、外籍勞工或外籍人士進行遊戲而不知須配合查核或不會輸入中文來規避遊戲管理員查核。
八、以不熟悉遊戲管理規範而未對遊戲管理員之查核回覆。
九、以將螢幕關閉所以無法看見遊戲管理員查核來規避。
遊戲管理員進行相關查緝工作時,角色在稽核過程中,不可藉故離線結束遊戲企圖規避遊戲管理員之稽核,否則將視為不遵守遊戲管理員指示妨礙營運進行,並以相關條例進行處置。但經查證為正常網路瞬斷者則不在此限。
不可有任何自動練功之行為或使用非官方提供之程式進行遊戲。一經發現或由玩家舉報,遊戲管理員將針對違規角色進行查核,而當遊戲管理員在進行相關查緝工作時,玩家應隨時回應遊戲管理員的詢問以及配合因測試需要之要求。
遊戲管理員在進行相關查緝工作時,若稽核之角色在遊戲管理員進行詢問時立即下線者,此角色將列入觀察名單,日後若再進行稽核時,連續三次發生同樣行為者,將視同利用不當程式內之規避遊戲管理員查緝功能,遊戲管理員將以《黃金牧場Online》公佈之使用不當程式或裝置處罰條例進行處分。
遊戲管理員在進行相關查緝工作時,玩家務必隨時回應遊戲管理員的詢問以及配合因測試需要之要求,若稽核之角色連續無法回應正確之解答或配合因測試需要之要求,將視同利用不當程式內之規避遊戲管理員查緝功能,遊戲管理員將以《黃金牧場Online》公佈之使用不當程式或裝置處罰條例進行處分。
為避免不當程式使用者利用不當程式內之規避遊戲管理員查緝功能,遊戲管理員在進行相關查緝工作時,將會使用不同之角色暱稱進行查緝工作。相關遊戲管理員皆會加入同樣字樣之幫派,以提供玩家辨識是否為官方遊戲管理員。相關幫派名稱將會以官方網站公告為主,請玩家務必要隨時注意最新消息。若消費者於遊戲規範變更後因未熟悉公告而引起的損失,甲方一律不予賠償,請消費者注意。
若因違反以上遊戲管理規範而導致使用契約終止者,其帳號內所剩餘之虛擬點數與購物商城道具皆視為懲罰性違約金,甲方得扣除所有剩餘點數與道具,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惡意破壞系統或使用遊戲內漏洞(BUG)之規範
一、不可意圖破壞、入侵、修改,或破解任一《黃金牧場Online》伺服器端或用戶端資料,並禁止使用任何影響遊戲運作之其他程式。違者本公司將立即終止違反者之使用契約,且甲方並保留追溯相關法律責任。
二、不得使用或傳播任何導致遊戲封包傳輸速率異常之程式(如:加速程式)、封包修改工具與程式修改本遊戲之傳輸封包等不當程式,以企圖影響遊戲進行之公平性;如經查證屬實,本公司將立即終止違反者之使用契約,且甲方並保留相關法律追溯權。
三、不得創造、使用或提供任何非本公司所有而可進行《黃金牧場Online》網路遊戲之伺服器。
四、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刊登、散佈、使用任何有關《黃金牧場Online》網路遊戲的修改工具、模擬器或相關程式。違者一律立即終止違反者之使用契約,且甲方並將保留追朔相關法律責任。
五、不得利用程式漏洞、或規則不盡完善之處進行賺取金錢、複製裝備、快速累積經驗值、積分及任何會造成伺服器負擔加重或當機之行為。所有關係者之一切資料將由甲方認定回復至早先的正確狀態,並依情節輕重予以處分,且甲方並將保留追朔相關法律責任。
六、不得利用遊戲本身之漏洞(BUG)進行一切可能破壞遊戲平衡、影響其他玩家權益及造成不屬於原先設計範圍效果之行為,未公告之漏洞(BUG)部份將以甲方認定為主,違者遊戲管理員將會依照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七、各種不當技巧不得在遊戲內公眾區域以任何方式公開討論,違者經查證屬實將加以懲處。任何蓄意破壞遊戲程序,影響大多數玩家權益之行為者,甲方將保留所有最終處分權。另外對於所有不當行為,「香港商智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有最終解釋與裁判權。
八、在遊戲或網頁中若因不當行為或使用方式遭致損害時,其責任歸屬於使用者。「香港商智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無需背負任何責任;所有後果與後續法律責任均為乙方必須承擔。
乙方在遊戲內發現程式漏洞或其他問題時,應迅速使用電子郵件或甲方所提供之任一回報系統進行回報。不得私自擅用或公開、私下的傳遞散播消息,違者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如乙方蓄意使用程式漏洞,或為乙方本人之疏忽,包括未熟知遊戲管理規章、使用者條款、FAQ等內容,以及遊戲管理員在遊戲內或官網中已公告的事項之情況下所造成的損失,遊戲管理員無法給予協助。當乙方申訴內容與電磁記錄歷程查詢內容不符且乙方又無法提供任何反證者,遊戲管理員裁決將以電磁歷程記錄為判定基準。
本服務中任何因程式漏洞而產生的物品、等級、金錢回溯,甲方將不負責賠償;惡意使用者本公司將立即終止違反者之使用契約,且甲方並保留法律追溯之權利。
若因違反以上遊戲管理規範而導致使用契約終止者,其帳號內所剩餘之虛擬點數與購物商城道具皆視為懲罰性違約金,甲方得扣除所有剩餘點數與道具,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第二十六條 從事實體商業行為規定
一、會員所使用之帳號或《黃金牧場Online》任何物品之電磁資料,若於任何實體、網路之虛擬寶物交易平台,公開以現金拍賣或議價交換,該買賣行為不在本公司服務保障範圍之內。任何因私下交易或轉讓而發生之權益與法律問題,乙方須自行承擔所有損失以及後續牽涉之法律問題,本公司將不負責賠償任何損失。
二、於本公司所提供之官方認可討論區與遊戲內,皆禁止所有實體商業行為(廣告、宣傳、活動等),若經查證屬實,本公司有權利將其內容或角色、幫派刪除之,並給予散佈者適當之處分。
三、「香港商智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獨家擁有《黃金牧場Online》正體中文版遊戲中所出現之一切內容,故任何人皆無權出售本遊戲所使用之內容;此外,「香港商智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不承認任何授權以外之商業行為以及財產聲明。
四、未經甲方授權,乙方不得在遊戲中、網路及現實社會販賣所有與《黃金牧場Online》有關及周邊產品,若經查證者,本公司將立即終止違反者之使用契約,且甲方並保留法律追溯之權利。
第二十七條 於遊戲內違反法律事項規定
一、在遊戲世界中若有涉及毀謗甲方或甲方公司員工名譽、進行人身言論攻擊,經勸阻仍未有改善者,得依伺服器所在地之法律規定與網際網路之應用慣例,採取終止使用契約及追溯相關法律責任等必要之因應措施。
二、對於在遊戲中的物品交易、詐欺、帳號盜用等法律刑責範圍之內情事,如乙方因上述行為產生涉及法律刑責之糾紛或是訴訟,甲方將依法提供司法單位所需之相關資料,以供查詢佐證。
三、若乙方於遊戲中發生任何違反法令之行為及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事,甲方在接獲中華民國政府公務機關、檢調單位、司法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之命令後,得不經乙方同意即提供乙方之會員註冊資料及其上線時間及遊戲歷程紀錄,交予相關之單位做為佐證,並將會無限期暫時停止該會員帳號之使用權。
四、如經申訴人舉證,且經甲方查證被申訴人於遊戲中涉及盜用之法令而損害他人權益之行為,甲方將立即暫停相關被申訴人帳號使用之權利,以利司法單位偵查。無償轉手第三人之相關帳號也在此限。
五、對於在遊戲中進行虛擬物品交易、欺詐等非甲方管理的範圍之內事宜。如因上述行為產生法律行為之糾紛,本公司將依法提供司法單位所需之資料,以供查詢佐證。
六、請乙方遵守以上規定,若因違規而受到處分,須由乙方自行負責。若乙方違反上述規則,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暫時中止會員之全部或部分網路服務使用權,最嚴重者,本公司將立即終止該帳號之使用契約,並保留追溯相關法律責任之權利。
第二十八條 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除本契約規定外,如有事實足證乙方於本服務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甲方得依照中華民國相關法令針對違反規則之帳號進行限制七日之使用權利視做懲罰。若經甲方初次懲罰後仍未改善再次違反者,甲方得依乙方屢次違反甲乙雙方所簽訂之主契約與副契約內容進行終止契約作業。
若因違反甲乙雙方所簽訂之主契約與副契約內容而導致契約終止者,其終止使用權之服務帳號內之電磁記錄、道具、戰績、積分、剩餘未消費之虛擬點數等,皆視為懲罰性違約金扣除,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第二十九條 申訴權利
如乙方不滿意甲方所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甲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服務帳號使用權限制或契約終止之翌日起七日內至甲方之服務中心或以甲方所提供之服務電子信箱提出書面申訴。甲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十五個工作日內回覆處理結果。
若乙方未於服務帳號使用權限制或契約終止後七日內提出書面申訴,則視同接受甲方對於違反之帳號所作出之相關處份,甲方得無條件拒絕日後乙方所提出之任何申訴。另外,甲方應於相對應之服務網站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訂申訴服務專線與電子郵件信箱地址供乙方查詢。
第三十條 契約之變更
「香港商智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保有增訂、刪除及修改本管理規範之權利。本管理規範如有增訂或修改「香港商智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將以網站內之公告系統或遊戲內之即時公告系統表達修改之事實,對消費者將不作個別通知。服務條款修改後,消費者若不同意修改之內容,請勿繼續使用本服務。若乙方仍繼續使用本服務,且於公告發佈後十五日內(含發佈當日、國定假日)未對「香港商智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表達反對之意思者,則視為乙方接受並同意該修訂條款。
第三十一條 契約之終止與退費
如乙方因個人因素欲終止本服務契約時,應於七日前與甲方以書面方式申請。甲方在接獲乙方終止契約要求,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將乙方在本服務帳號中仍未使用之點數退回至乙方於「香港商智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服務帳號內。乙方得依照甲方所訂定之退費程序、退費方式、與處理程序申請之。另外,若甲方終止本服務時,甲方應主動將乙方於本服務帳號內所剩餘未使用之點數於三十日內退回至乙方於「香港商智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服務帳號內,以供乙方轉移至其他服務帳號使用。
乙方如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甲方將以違反甲乙雙方所簽訂之主契約與副契約內容進行終止契約作業,且無需經過乙方同意。遭終止使用權利之服務帳號內留存之電磁記錄、道具、裝備、戰績、積分、剩餘未消費之虛擬點數等,皆視為懲罰性違約金扣除。此外,乙方需對不當行為所造成甲方之損害負起民事連帶賠償責任:
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甲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三、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者。
四、經電信業者、銀行、信用卡業者舉證有欠款未付行為者。
第三十二條 個別條款效力
本契約書所定之任何會員條款之全部或部分無效時,將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第三十三條 送達
一、有關本契約所有事項之通知,乙方同意甲方得以乙方登錄之電子郵件地址為送達。
二、前項登錄電子郵件地址若有變更,乙方應立即以甲方所提供之服務管道通知甲方,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電子郵件地址為送達。如於地址未變更之通知或因其他事由致通知無法到達時,以甲方通知發出時,視為已合法送達。
三、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致甲方無法為送達者,甲方對乙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準據法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三十五條 管轄法院
因本服務條款所生之爭議,甲乙雙方均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