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首爾地方法院判定,作曲家李承浩在對《勁舞團》開發商T3公司提起的訴訟中獲勝,法院認定T3有罪。
T3公司曾在2008年11月的一審公判中被判侵犯著作權後不服並提起上訴。但是在二審仍然敗訴。
作曲家李承浩
裁判部在判決文上稱,使用在《勁舞團》上的著作物Sunrise和Get down的著作權所有者是李承浩。關於著作權的使用,李承浩並未獲得任何使用費。
裁判部還稱,從證人們的陳述和提出的證據上可以看出,T3娛樂公司在並沒有任何協議的前提下使用了他人的著作物。
此事從李承浩以盜用自己的著作物為由起訴T3公司開始。當時李承浩得知朋友需要不錯的歌曲便把自己創作的曲目給了他。但是在此之後,朋友並沒聯繫他,幾個月後得知自己創作的曲目使用在《勁舞團》中。
對此,李承浩雖然對T3公司提起抗議,但T3公司卻準備用50萬韓元(折合人民幣約為3012元)的協議金瞭解此事。
在1審和2審勝訴的李承浩表示,希望此次判決能對盜用音樂的公司敲響警鐘。
而T3公司對於此次判決則表示,不準備繼續上訴。我們尊重法院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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