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韓國下達新判決,就是在出售網絡遊戲的遊戲幣時也需要繳納10%的增值稅。因此,在韓國大規模買賣網絡遊戲幣的中間商將面臨巨額的稅金。
近日,首爾行政法院對文某等提出的「遊戲幣不能看成是財物,所以不用繳稅」相關訴訟下達了原告敗訴判決。
文某等在2003年開始到2005年期間,購買網絡遊戲幣出售給其他玩家的過程中,只繳納了2%的增值稅。文某等認為,根據韓國增值稅法,財物或勞務的代價不到4800萬韓元(折合人民幣約為26萬元)的個體經營者,將被定為簡易納稅者,只需繳納2%的增值稅。
但是韓國江東稅務所認為,文某等出售的遊戲幣總價大約為46億2千萬韓元(折合人民幣約為 2565萬元)不屬於簡易納稅者範疇,應按普通納稅標準繳納10%的增值稅。
因此,文某等以「遊戲幣不屬於現實中的財物,只是單純的電腦代碼,不屬於增值稅法中規定的財物」為由提起訴訟,卻以敗訴告終。
對此,裁判部解釋稱,因倒賣遊戲幣獲取了利潤,所以遊戲幣也算具有價值的交易品。在網絡遊戲中使用的遊戲幣也屬於財物,應該按增值稅法繳納10%的稅。
另一方面,從2007年1月開始在韓國執行的網絡信息銷售企業要按照增值稅法,在6個月內通過10次以上的交易達到1200萬韓元(折合人民幣約為6.6萬元)以上銷售額的企業都要繳納增值稅。而銷售額達到1億韓元(折合人民幣約為55.5萬元)以上,要繳納10%的增值稅。
紅色的圈圈就是交易的遊戲寶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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